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6民初7219号
申请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东瓜市4号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英哈贸易(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2608号L1层-100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申请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英哈贸易(成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英哈贸易(成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74434.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英哈贸易(成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74434.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3174434.68元限额内对上述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