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836号
申请人:****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25910X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环山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61340512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东瓜市4号7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425号。申请人****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