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81民初719号
申请人:徐州华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国际商贸城****楼84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东瓜市****。
法定代表人:左宇轩,该公司总经理。
徐州华辉商贸有限公司与金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华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保证金和工程款共计5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保证金和工程款共计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季明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