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24民初2312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872374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出于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