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某有限公司、连南某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案件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1826执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南县三江镇民族大道横街冷水井(雄丰大厦附楼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3)粤1826诉前调确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000元。因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0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连南县三江镇冷水井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连南县三江镇冷水井雄丰花园B栋第一层车库16号车库已另案拍卖,其他车位均已抵偿案外人债务。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情况,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将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履行金额65000元、执行费875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1826执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