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4200号
原告:武汉痴痴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第三人:海口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武汉痴痴绝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口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痴痴绝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向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痴痴绝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痴痴绝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痴痴绝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