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痴痴绝某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4200号 原告:武汉痴痴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第三人:海口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武汉痴痴绝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口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痴痴绝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向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痴痴绝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痴痴绝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痴痴绝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