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3民初1122号
原告:武汉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责任人:向某。
被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武汉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2月14日,武汉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承诺付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取),由武汉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