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某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某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某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7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某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某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上诉人武汉某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