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街青和居社区居民委员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978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高珊红,女,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街青和居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街和居路2号。
负责人:桂小妹,社区主任。
被告:武汉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3号武钢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高珊红、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街青和居社区居民委员会、武汉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街青和居社区居民委员会、武汉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街青和居社区居民委员会、武汉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彭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