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7民初619号
原告:***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52街坊智绘城第1、4幢/单元21层(4)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杰,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铭泽,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杰,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交纳物业服务费7057元,滞纳金6439元,共计金额1349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与武汉市青山绿水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先后签订五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均约定:多层按照0.6元/月/㎡,小高层1.1元/月/㎡计算物业服务费,逾期滞纳金按照千分之五计算。被告系绿水花园小区业主,房屋面积89.1平方米,自2015年1月1日起,被告开始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欠缴物业服务费7057元(房屋面积89.1平方米,物业服务费单价1.1元/月/㎡,欠费月份72个月)、滞纳金6439元,共计金额1349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但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被告一直吃低保,无经济能力承担物业服务费;2.被告在2011年3月新买的电动车及2011年年底购买的自行车被盗,被告妻子借同事的电动车也在小区内被盗,被告认为是原告物业服务不合格所致;3.被告居住在二楼,不需要使用电梯,每年用维修基金维修电梯,被告认为其没有享受到电梯带来的实惠,应该按多层收取物业服务费;4.楼道灯损坏长期无人修,感应灯不亮,被告女儿下楼梯时摔伤,花费了医药费;5.被告厨房下水道堵塞,导致下水倒灌,对被告家中产生损失,这是物业服务不到位所致。被告要求以前物业服务费一笔勾销,后期按照多层计算物业服务费;6.社区停车位大部分都是铲除小区绿化做的,原告收取停车费,破坏了小区绿化。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系武汉市青山绿水花园小区业主,房屋面积XXXX平方米。原告于2014年11月1日起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收费。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先后签订五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均约定:多层按照0.6元/月/㎡,小高层按照1.1元/月/㎡计算物业服务费,逾期滞纳金按照每天千分之五计算。双方自2020年起未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原告一直在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今未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于2015年、2016年、2017年、2019年多次在被告门前张贴物业费缴费通知。
以上事实有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费缴费通知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武汉市青山绿水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告至今一直在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应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拖欠物业服务费7056.72元(89.1㎡×1.1元/月/㎡×72个月)。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中支付物业服务费7056.72元的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关于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物业服务费,未享受到电梯带来的实惠的抗辩意见,不能作为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关于自行车、电动车被盗、楼道灯长期不亮、下水道堵塞、破坏绿化等抗辩意见,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到被告并非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6439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056.72元;
二、驳回原告***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负担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施 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强
书 记 员 李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