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22民初2789号
原告:山东奥克斯畜牧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某某、赵某某,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海原县新希望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被告:新希望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原告山东奥克斯畜牧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原县新希望牧业有限公司、新希望生态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奥克斯畜牧种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克斯畜牧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克斯畜牧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元,原告山东奥克斯畜牧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