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4执55号
申请执行人:绩溪县***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绩溪县华阳镇工业园区永强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MA2RKCYW57。
法定代表人:丁孝德。
被执行人:黄山良业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阳湖帅鑫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542894X。
法定代表人:项晓明。
申请执行人绩溪县***锻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良业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皖1824民初1157号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黄山良业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绩溪县***锻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山良业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黄山良业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8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
二、划拨被执行人黄山良业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