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海拓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04民初3102号之二 原告: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海拓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海拓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