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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522民初248号 原告:某某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某某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期间原告某某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0.00元,由原告某某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