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5民初15730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妻子),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原告:***,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原告:***,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被告:***,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恒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左岸阳光小区6号楼2单元1楼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