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6民初2461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0MWQQT5E,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4年10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