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205民初604号
原告:武汉市作为某某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作为某某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武汉市作为某某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3462元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62.4米钢管,逾期不退还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钢管及扣减的租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脚手架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黄石市某某医院医养综合楼脚手架工程发包给原告。2020年1月15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186620元,结算后被告支付了132958元,尚欠53662元。该项目2号楼因被告原因迟迟不能按时开工,原被告达成一致,2号楼工程双方以租赁的形式进行合作,原告为被告垫付劳务费98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3462元。截止至2022年6月2日,被告拖欠原告租金1131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同一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0)鄂0205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2民终175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205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准许武汉市作为某某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以及上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市作为某某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退回原告武汉市作为某某分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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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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