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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11124号 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特别授权代理),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7.50元,由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