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2656号
原告:武汉硚口区某某贸易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经营者: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
负责人:***甲。
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乙。
原告武汉硚口区某某贸易商行与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硚口区某某贸易商行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硚口区某某贸易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硚口区某某贸易商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硚口区某某贸易商行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