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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民辖7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农场径河十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703675654。
法定代表人:方火明,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市。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京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33676元及利息20812元(2018年7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从2020年5月27日起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工程包工合同,约定由原告组织工人对联投京山国际城5号楼的抹灰工程负责施工,对工期、工程价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带工人进入施工现场,该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经计算,工程价款为693676元,被告已支付460000元,下欠233676元。
京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系该院干警之父,为保证该案公正审理,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京山市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其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钟祥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万玲
审判员  姜勇
审判员  李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