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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2595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农场径河十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703675654.
法定代表人:方火明,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徐先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曾露萍
书记员陈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