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2民初1745号
原告: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冯村。
法定代表人:龚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大仓盖镇梅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甄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北某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河北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