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82民初1640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庭前已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计14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