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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82民初1640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庭前已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计14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