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峰行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冠峰行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0993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冠峰行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南四街25号院3号楼三层北侧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PDB188。
法定代表人:蔡冠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爽,女,综合管理部职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冠峰行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马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