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瑞大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瑞商初字第991号 原告瑞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瑞大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瑞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瑞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