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1744号
原告:重庆市青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大安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980246844。
法定代表人:苏祖弟,董事长。
被告: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2864122D。
法定代表人:杨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青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青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青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云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