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9民初10649号
原告: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2864122D。
法定代表人:杨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波,四川泰仁(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曲塘镇金曲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3461499455。
法定代表人:王德先,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70元、减半收取4735元,由原告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 阳
人民陪审员  姚西明
人民陪审员  彭栋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