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9执47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杨剑,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德先,职务不详.
关于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09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川油建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567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财产性权益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车牌号为苏XXXXXX、苏XXXXXX、苏XXXXXX、苏XXXXXX、苏XXXXXX、苏XXXXXX、苏XXXXXX、苏XXXXXX、苏XXXXXX、苏XXXXXX、苏XXXXXX、苏XXXXXX、苏XXXXXX系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名下。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且申请人申请不处置该车辆,故未予处置。发现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曲塘镇金曲路5号房屋一套,申请人暂不垫交评估拍卖费用,本院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前述财产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9执47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瑞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柴兆琳
书 记 员 何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