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4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路北新区振华新路以东、新区五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1098045398。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襄阳信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4769091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襄阳信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冀1102民初24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襄阳信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61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襄阳信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本院书面裁定予以准许,另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意见,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出具(2021)冀1102民初2410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特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襄阳信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襄阳信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6193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