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5民初1445号
原告:行唐县富达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行唐县行唐经济开发区新合街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7886676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路北新区振华新路以东、新区五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10980453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行唐县富达铸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行唐县富达铸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行唐县富达铸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唐县富达铸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71元,减半收取7235.5元,由原告行唐县富达铸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