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0587号
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