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82民初94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
被告: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