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82民初94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 被告: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