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8256号
申请人: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江阴山观东街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767724。
法定代表人:许建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申请人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起诉之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为此,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计 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