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3077号之一
原告: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山观东街194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洁,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潘呈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骏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中段853号2层20-162号。
投资人:何骏。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舟尺建材经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中段853号2层20-165号。
投资人:王贵利。
被告:重庆尔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沿河村4组86号。
法定代表人:黄强。
被告:重庆临沃百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领航北路2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王从利。
被告:江苏诺森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
被告:江阴世友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创新大道292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良。
原告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骏若建材经营部、重庆市潼南区舟尺建材经部、重庆尔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临沃百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诺森重工有限公司、江阴世友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670元(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洪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