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9005民初2504号
原告:武汉市沃农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杨市工业园刘杨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武汉市沃农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沃农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市沃农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