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73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瑞芬,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阴市**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申芳,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亚,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月,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志洪,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阳公司)、江阴市**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3民终1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阳阳公司、**园艺公司共同申请再审称,1.一审、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阳阳公司、**园艺公司在上一个案件即(2018)苏1324民初4202号案件中是被告,不是原告,没有提出诉讼请求。因此,本案不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2.一审、二审裁定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工程款结算应以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为准,审定价为21672258元,根据该结论,双方工程款结算已经基本完毕,只剩20余万元尾款(含税)没有结算。另外,合同约定由**公司完成工程至竣工。但是,因政府原因叫停涉案工程后,**公司在可以复工的情况下拒绝复工,要求直接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3.利息计算错误。案涉合同是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利息约定是无效约定。退一步讲,即使合同有效,由于一审、二审裁定计算的基数错误,导致计算的结果也是错误的。4.一审、二审裁定**公司不需要承担税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取得收入,均需纳税,对于单位,收款人接收款项,付款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发票,而**公司作为收款人至今没有按照规定向阳阳公司、**园艺公司开具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公司诉被告阳阳公司、**园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苏1324民初4202号前案诉讼中,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下浮率23%已包含税款。该案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作出(2019)苏13民终44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阳阳公司、**园艺公司就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开具税务发票,本案诉讼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且本案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判决结果,故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虽与前诉相反,但仍系相同当事人。阳阳公司、**园艺公司在前案中虽未提出诉讼请求,但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起诉仍构成重复起诉。至于阳阳公司、**园艺公司对前诉判决结果不服,应依法定程序主张权利。综上,阳阳公司、**园艺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园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四海
审判员 赵 俊
审判员 杜三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