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民初1666号
原告:长沙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营者:郭某。
原告长沙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长沙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800元,超额预交17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