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326号之二
原告:上海帕科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庆,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波,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斯聚视互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斯市。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裁。
被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斯市。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裁。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久利,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挽澜,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帕科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斯聚视互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两被告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3月20日裁定驳回后,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原告上海帕科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帕科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帕科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47元,减半收取计15,573.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帕科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佩瑶
审 判 员 于 是
审 判 员 王莉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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