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科视讯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帕科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聚视互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润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326号之一
原告:上海帕科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庆,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波,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斯聚视互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斯市。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裁。
被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斯市。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裁。
原告上海帕科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科公司)与被告***斯聚视互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视互娱公司)、被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玉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帕科公司诉称,其分别于2018年5月28日和9月18日与聚视互娱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和《聚视互娱NBA中心播控平台技术服务合同》(以下合称系争合同),约定由帕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聚视互娱公司则应支付服务费合计5,188,000元。后因聚视互娱公司确认帕科公司已完成约定义务,却尚余2,658,400元服务费未付,双方另签订《还款协议书》。然而,至今聚视互娱公司仍未履行《还款协议书》,帕科公司只得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鉴于聚视互娱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润玉公司作为其唯一股东,应在其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聚视互娱公司、润玉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均认为系争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由聚视互娱公司实际经营地法院管辖,《还款协议书》仅是对于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所作的补充约定,确定争议管辖仍应遵照原合同约定,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诚如聚视互娱公司和润玉公司所称,系争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的纠纷由聚视互娱公司实际经营地“深圳南山区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然而,合同当事双方又于2019年8月22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约定,因该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同意由甲方即帕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还款协议书》的签订时间晚于系争合同,可视为合同当事人在系争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管辖等内容达成了新的共识,虽未以补充协议为名,但实为原合同的补充。帕科公司向其住所地法院即本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约定,亦不违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聚视互娱公司和润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斯聚视互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被告***斯聚视互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林佩瑶
审 判 员 于 是
审 判 员 王莉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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