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科视讯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帕科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广传播有限公司、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知民初53号
原告:上海帕科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定安路55号501A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庆,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波,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广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特1号楚天都市花园B座15楼。
法定代表人:孙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中央广播电视塔1层03号。
法定代表人:孙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帕科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广传播有限公司、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帕科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帕科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帕科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44元,减半收取7672元,由上海帕科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劢君
审判员  李培民
审判员  蔡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