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民初4719号之三
原告:***,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彬,***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61号901-9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502号20-2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第三人:***,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 达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叶 迷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