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民初4717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坤,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502号20-2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83号15-1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