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2478号
原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301-206室。
法定代表人:励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钱江摩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锦屏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良正。
原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钱江摩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5元,减半收取3927.5元,由原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淑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林仁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