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民初38812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振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鑫,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301-206室。
法定代表人:励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绪辉,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令栋,男,该公司项目管理。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向双方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双方均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诉案件按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反诉案件按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晓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荣华
书 记 员 程雪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