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4798号
原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励寅,董事长。
被告:**自动化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贺万民。
原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动化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24元,减半收取9,412元,由原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瑜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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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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