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1民初8838号 原告:江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殷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93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直(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直(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江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江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