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33109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建敏,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洲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50401。
法定代表人:彭春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杰,男,1975年8月7日出生,仡佬族,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新桥村皮匠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89129344X。
负责人:吴启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向 勇
人民陪审员 李显珍
人民陪审员 冉瑞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鲁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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