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1002民初7698号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某,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前,经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某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某公司立即支付某某公司保修金200808.89元,并承担以200808.89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决某某公司在保修金200808.89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某某台州某某公园项目消防及通风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担保费600元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某某台州某某公元项目消防及通风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消防通风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承包某某公司的某某台州某某公园项目消防及通风施工工程(以下简称消防通风工程),合同价款为6092041.73元。关于付款方式,协议书第7.6条约定,结算款的3%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按协议第10.2条约定支付。关于质保期及质量保修金,协议书第10.1条约定,质保期两年,自甲方集中向商品房购房人发送的交付通知书中所载交付日期开始起计算。关于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19.4.1条约定,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款支付拖延,甲方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进行补偿。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开展施工,2020年11月25日,消防通风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2022年1月,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进行结算,某某公司确认消防通风工程结算价6693629.78元,保修款为200808.89元。2021年9月24日,案涉项目办理集中交付,故2023年9月24日消防通风工程质保期已满,某某公司应返还保修款200808.89元。但经某某公司多次催告,某某公司仍未予以支付。综上,某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消防通风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案涉项目保修期已届满,根据合同约定,某某公司理应支付全部保修金200808.89元,但某某公司拖延支付。某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提供答辩状称,一、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某某公司不应付款,某某公司未违约,某某公司无权要求某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根据《消防通风合同》第7.6条、第10.1条、第10.2.1条以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质保期间由物业公司就保修事宜进行管理,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申请支付质保金,但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某某公司提供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因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某某公司不应付款。某某公司未违约,某某公司无权要求某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同时,某某公司诉请中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无依据,案涉项目10幢交付通知书通知的交付时间是2022年3月15日。二、某某公司要求在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对某某公司消防通风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某某公司施工范围为案涉项目消防通风工程,无法单独处置、不宜折价、拍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807条,案涉工程款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某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某某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某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消防通风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台州市椒江区XXX大道以西、北环线以北的消防通风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附件四部分组成,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协议书第7条“付款方式”约定“7.1本工程无预付款;7.2进度款支付按不超过已完工程量70%核定(按月进度付款);7.3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通过,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7.4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书面证明文件,工程结算完毕、经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试运行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7%,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全额发票;7.5过程中的进度款及竣备款,乙方须按照已完成工程量(即产值)提供100%全额发票;7.6结算款的3%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按本协议第10.2条约定支付,申请保修金支付时乙方须提供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第10条“质保期及质量保修金”约定“10.1质保期两年。自甲方集中向商品房购房人发送的交付通知书中所载交付日期开始起计算;商品房分批交付购房人的,分批计算。10.2质量保修金支付程序如下:10.2.1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全部保修金。10.2.2工程保修按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通用条款第19.4.1条约定“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款支付拖延,甲方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进行补偿,不再另外支付违约金”。
2021年9月19日,某某公司在台州日报发布《森语苑具备交付条件的公告》,载明“尊敬的森语苑办公业主:你们好!我司开发的森语苑项目办公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具备交付条件,现定于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4日集中办理交房手续。具体事宜请留意查收我司寄出的《森语苑交付及不动产权证书领取通知书》及相关函件!特此公告!咨询电话:0576-XXX”。
2022年1月,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签订《合同结算协议》,载明双方确认消防通风工程结算价为6693629.78元、保修款为200808.89元、保修金比例为3%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某某公司提供的《消防通风合同》《合同结算协议》《森语苑具备交付条件的公告》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消防通风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保修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某某公司以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其提供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为由主张保修金的支付条件不成就。本院认为,尽管《消防通风合同》约定“申请保修金支付时乙方须提供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全部保修金”,本案某某公司也未提供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但是某某公司取得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的目的是确保某某公司在保修期内履行了保修义务,在其未能举证证明某某公司怠于履行保修期内保修义务的情况下,仅以某某公司未能提供不受某某公司控制的“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出具的“认可文件”为由而拒付保修金明显不合理,对某某公司也不公平,故对某某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案涉消防通风工程所在项目已于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4日集中办理交房手续,目前已满质保期2年,某某公司未按约及时返还保修金,已构成违约,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保修金200808.89元并赔偿该款自2023年9月25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关于案涉项目于2022年3月15日交付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为某某公司对保修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某某公司施工的消防通风工程在具备折价或拍卖、变卖条件的情况下,其有权就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保修金200808.89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另外,某某公司还主张担保费600元,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某某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200808.89元,并赔偿该款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在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情况下,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保修金200808.89元在其施工的台州市椒江区XXX大道以西、北环线以北某某台州某某公元项目消防及通风施工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4元(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保全费1551元(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交纳),合计5945元,由被告台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