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04民初11305号
原告:郑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郑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由郑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