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1民初17144号
原告:骆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江阴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
第三人: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原告骆某某诉被告江阴某公司、第三人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