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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某、江阴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1民初17144号 原告:骆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江阴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 第三人: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原告骆某某诉被告江阴某公司、第三人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